大学生安全常识之国家安全
发布人:付杨洋  发布时间:2017-06-01   动态浏览次数:1371

  一、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,是指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的,或者境内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:

l、阴谋颠覆政府,分裂国家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
2、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;

3、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;

4、策划、勾引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;

5、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的。

二、公民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

1、义务。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义务,是国家运用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,是不能放弃而又必须履行的。违者,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。《国家安全法》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,内容包括:

1)教育和防范、制止的义务;

2)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;

3)及时报告的义务;

4)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;

5)保守秘密的义务;

6)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;

7)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。

2、权利:一切法律权利都会受国家的保护,一旦受到侵害,享有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请求保护,情节恶劣者,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《国家安全法》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、现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,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、控告。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、控告的公民和组织,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,只有依法行使,才能受到保护,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,要依法惩处,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大学生怎样维护国家安全

有国家就有国家安全工作.无论处于什么社会形态,或者实行怎样的社会制度.都会视国家利益为最高、最根本的利益,将维护国家安全列为首要任务。所以,每位大学生都应当成为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维护者。

1、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。邓小平同志指出:国家的主权、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。一位已故的政治家也说过: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,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。国家安全涉及的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是国家、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。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,但知识分子不能没有自己的祖国。所以,把国家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,是国家利益的需要,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,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致要求。

2、要努力熟悉有关国家安全的活动、法规。有人统计,涉及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有一百多种,我们都应该有所了解,弄清什么是合法,什么是违法,可以做什么,不能做什么。其中,特别应当熟悉以下一些法律、法规:宪法、国家安全法、保密法、刑法、刑事诉讼法、科学技术保密规定、出国留学人员守则等等,对遇到的法律界线不清的问题.要肯学、勤问、慎行。

3、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。从理论上讲,有关国家安全的常识、规定都比较完善了,依规行事不会出什么大问题,但是,实际生活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。比如,有的间谍情报人员采用五花八门的手段,套取国家秘密、科技政治情报和内部情况。如果丧失警惕,就可能上当受骗,甚至违法犯罪。因此,在对外交往中,既要热情友好,又要内外有别、不卑不亢;既要珍惜个人友谊,又要牢记国家利益;既可争取各种帮助、资助,又不失国格、人格。识别伪装既难又易,关键就在淡泊名利情。对个别的别有用心者.要依法及时举报,进行斗争,决不准其恣意妄行。

4、要克服安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。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与利益自不待言,也有别人没有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军事、科技、资源和秘密,还有独具特色的传统工艺等等。也就是说,再富有的国家不可能应有尽有,再贫穷的国家也不可能一点没有别国羡慕的东西。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,但又是不可小视的国家。所以,作为中国人要挺直腰板,决不妄自菲薄、悲观失望。要看到我们也有许多世界第一的“中国特色”,有一系列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。对这一切,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,就可能在许多问题上产生错误的看法.乃至做出亲痛仇快的事情来。个别误入歧途的青年学生的教训,已成前车之鉴,千万别再重蹈覆辙。

5、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。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,是与公安机关同等性质的司法机关,分工负责间谍案件的侦查、拘留、预审和执行逮捕。 当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大家配合工作的时候,在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之后,每个同学都应当按照(国家安全法)赋予的七条义务的要求,认真履行职责。尽力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,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,做到不推、不拒,更不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,还要切实保守好已经知晓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。

四、案例:

1200511月报考全国硕士研究考试后,重庆某大学学生窦某看到有网站出售无线电传输设备,便打起了“鬼主意”,想购买设备帮助同学在考研中作弊。同时也把这种想法告诉了打算考研的朋友彭某和周某。随后,三人共同出资,由窦某前往广州采购了一套无线电传输设备。

20061月研究生考试时,彭某、周某、肖某、李某、胡某等五名考生将不到扭扣大的微型耳机塞入耳中,彭某还将一台微型摄像机将考题进行摄像,然后通过无线电传输至西政招待所207房间内,由窦某负责打印出考题。枪手刘某做题,然后将答案交给他人,送到同伙唐某手中,由唐某将答案通过对讲机念给参与作弊的彭某等五人。后来,在下午的英语考试或由于唐某念答案的声音太大,微型耳机才被监考人员发现。 GetContentPage(1,0)

窦某、周某和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。根据国家教育部、保密局相关规定,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考题属于国家秘密范畴。被告彭某利用考生的身份,用设备将考题在保密期内就偷偷传输出去,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三被告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,判处窦某拘役4个月,缓期4个月执行;彭某拘役3个月,缓期3个月执行。周某免于刑事处罚。

2、某高校赴日研究生周某,在日本学习期间,被台湾一敌特组织策反。归国后,周某经常利用节假日以旅游为名,对一些军事禁区进行拍照、收集资料,以密件的方式提供给台湾省敌特组织。后被国家机关逮捕。

    作为一名研究生,周某接受国家多年的培养,本应为国家做出贡献,但他禁不住金钱、物质的诱惑,参加了敌特组织,并为收集军事资料,出卖了自己的国格、人格,也让培养和帮助他多年的亲人、师长感到伤心。当然最终周某也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。